一、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条款原文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全文如下:
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(一)国债利息收入;(二)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(三)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(四)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。
“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”规定,正是该条的第二款。
二、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的详细解释
这条政策旨在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进行重复征税。因为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,其利润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(税率通常为25%),如果接收方企业再次全额缴纳所得税,就构成了重复征税。此条款规定,符合条件的这部分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。
1. 核心要点(享受免税的条件)
要享受这项免税政策,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
投资方(收款方):必须是居民企业。即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,或者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。
被投资方(付款方):也必须是居民企业。
投资收益性质:必须是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。这意味着投资是基于股权(如股票、股份)而产生的收益,而不是债权性投资(如利息收入)。
持有时间:居民企业需要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,才能免税。对于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,通常没有明确的持有时间限制,但要求投资关系真实、持续。
“符合条件”:主要指投资收益是来自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。如果被投资企业本身享受了免税政策(如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税),其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可能受到限制(具体需参考其他规定)。
2. “如何免税”的操作方式
这项政策是直接免税,而非税率优惠或税收抵免。其在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如下:
1) 计算会计利润: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年度利润总额。
2) 进行纳税调整: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,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增或调减,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。
调减操作:将从其他居民企业收到的、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,从“利润总额”或“投资收益”中全额剔除。
公式示意:应纳税所得额 = 利润总额 ± 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-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
3) 计算应纳税额: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(通常为25%),计算出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。
公式:应纳所得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 × 25%
举例说明:假设A公司(居民企业)2023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。其中,包含从其投资的另一家居民企业B公司分得的税后股息红利150万元(该投资持股已超过12个月)。A公司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。
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= 1000万元 - 150万元(免税股息) = 850万元
A公司202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= 850万元 × 25% = 212.5万元
如果没有这项免税政策,A公司就需要对全部1000万元纳税,税额为250万元。免税政策为A公司节省了37.5万元(150万×25%)的税款,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。
3. 重要注意事项
非居民企业: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,一般不适用此条免税规定,通常需要缴纳10%的预提所得税(除非税收协定/安排规定了更低的税率)。
个人投资者: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,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政策(税率通常为20%),与企业所得税的此项免税规定无关。
会计处理:企业仍需将股息红利收入计入会计利润,只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减。
备案要求:企业享受此项免税优惠,通常需要保留相关证明材料(如投资协议、股东会分红决议、付款凭证等),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《免税、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》(A107010) 等相关表格,履行备案手续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”,是指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基于股权投资的股息、红利,在满足特定条件(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)后,可以作为免税收入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,从而避免了对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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